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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权力清单公示
时间:2016-07-20    浏览:1537

                             桐城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权力清单公示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它权力

 

承担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指标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具备相应的的检测条件、能力和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整改,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权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2

其它权力

 

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负责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国家法定计量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伪造检定数据;2、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方造成损失的;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5、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进行计量检定的。

 

(责任编辑:检测中心)